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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口头协议应受到保护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04-23

【案件介绍】

本案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2009年10月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张某到某公司经营的超市经营主食厨房,由张某自行购买经营所需设备及原材料,经营收入由某公司统一收取,每两周结算一次,结算方式为某公司在扣除营业收入的17%之后将余款支付给张某。在经营过程中,某公司未能按照口头约定与张某进行结算,仅支付部分货款,造成张某无力继续经营。2010年初,张某提出退出经营,某公司保证及时与张某进行结算。但至2010年1月21日某公司仍未与张某进行结算。张某无法经营,随即撤出了超市。但某公司不让张某取走张某在经营过程中投入的相关设备。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某公司之间的口头协议,另外要求某公司支付相关结算款项并要求某公司支付设备使用费。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某公司之前存在的口头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现双方之间的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故判令原被告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被告支付原告相关结算款项。

【律师解析】

1.本案没有书面租赁合同,双方是否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同样是有效的。本案中,原告被告之间形成的口头协议,应为合法有效的协议。被告收取营业收入额的17%,实质上系原告自负盈亏,被告公司不负担经营风险,双方之间并非合作关系,而是一种以一定比例的营业收入额这低租金的租赁合同关系。

2.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租赁期限,租赁合同是否可以随时解除?

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依照其他法律也不能确定租赁期限,双方的租赁合同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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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