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观点之争
当建设工程未完工或未竣工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时,就承包人是否还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第一、如果工程未完工或未竣工验收系因承包人的过错导致,即使该未完工或未竣工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也不再享有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二、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因此只要该未完工或未竣工工程质量合格,即使该工程未完工或未竣工验收系因承包人引起,承包人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最高法院倾向性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承包人对工程未竣工存在过错的,并不影响其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首先,从本条的文义解释的角度看,承包人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为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并未要求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未竣工不存在过错,以承包人不存在过错作为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缺乏相应的依据。其次,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看,其在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现,是生存权高于经营权的理念诠释。如因承包人的过错否定其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与立法目的、精神相悖。最后,如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未竣工并造成损失时,发包人可以依法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影响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享有。[i]
四、问题延伸
如果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此时承包人是否还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基于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仅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又在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现。因此如果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亦应当允许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由发包人另行提起违约之诉进行主张。
[i]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2019年1月第1版,第4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