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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应注意的五大问题

来源:合肥合同纠纷律师网 作者:唐光磊 时间:2016-07-04

一、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款凭证:

借款凭证是出借人的债权凭证,其是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

延伸:在借款时,借款凭证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借条和欠条均是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亦有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欠收是双方对于以前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凭证,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

二、出借人应保留支付凭证: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生效时间为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借款凭证加支付凭证才能完整证明借款实际发生并已经履行完毕。

同时,司法实践中借款人往往以“借款凭证出具后未实际收到借款”进行抗辩。此时法院往往会责令出借人举示实际支付借款的证据,如果出借人不能举示,就会判决其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延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三、借款凭证中应表明借款用途:

不是所有的借款均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借款是用于非法目的,即使该借款真实发生,该借款也将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延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四、如有担保人,应当在借款凭证中明确表明系提供担保:

在借款凭证中签名,并不能表明其是为借款提供担保。如确是因提供担保而签名,应当在借款凭证明确表明系提供担保,如载明“担保人:XX”

延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应当注意诉讼时效:

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为2年。借款凭证约定有还款期限的,自还款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自第一次向借款人要求还款时开始计算。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的胜诉权将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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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