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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处理理解与适用

来源:原创 作者:唐光磊律师 时间:2017-01-04

一、法律规定

《最高院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条文理解

(一)、如何理解出租人与“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的,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可以直接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次承租人主张返还租赁物。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而丧失占有的,可以基于转租事实向承租人主张相应的责任。出租人向次承租人主张返还房屋,不是基于房屋租赁合同,而是直接基于其具备的所有权。

(二)、次承租人因逾期腾房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次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的状态要求,与对承租人的义务要求是一致的。次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也应当符合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以上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整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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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