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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死亡,其同住人、合伙人怎么办?

来源:原创 作者:唐光磊律师 时间:2017-02-08

现实生活中,往往由一人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的房屋由用于与他人共同居住或生产经营。此时,如果出面签订租赁合同的人死亡,其同住的人,与其合伙经营的人该怎么办呢?

一、承租房屋用于共同居住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规定,当出面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时,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选择按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

笔者提示:本条法律用语为“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并未使用“承租人继承人”、“近亲属”等字眼,即只要是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就可以向出租人要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房屋,而并不要求必须是承租人的继承人、近亲属。

二、承租房屋用于共同经营

依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当承租房屋是用于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从事经营活动时,如果出面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时,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可以请求按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笔者提示: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如下两个限制条件。第一,租赁房屋必须用于共同经营,如果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房屋只能用于居住,则本条不能适用;第二,本条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类型的共同经营,如果不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类型的共同经营,则本条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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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