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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著名房地产律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04-23

基本案情:2008年4月6日,李甲、上投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李甲向上投公司购买上海市泰兴路某弄某号3层301室房屋,暂测建筑面积157.27平方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860元,暂定总房价款为4,853,274元。2009年5月16日,上投公司交付预售房屋,李甲委托其父亲李乙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李甲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发现系争房屋主卧室为南面单向窗,与预售资料不符。故李甲提出异议,认为上投公司应当交付房屋为主卧室东南双向转角玻璃窗。为此李甲多次与上投公司进行交涉,并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信访。李甲曾经起诉上投公司,要求上投公司将主卧室南面单向窗恢复为东南双向转角玻璃窗,后撤诉在案。现李甲诉至法院,要求上投公司赔偿房屋贬损价值97万元(按房屋总价值20%计算)。
  李甲购买房屋位于泰兴路某弄某号3楼,1、2楼为大楼群房,四楼以上为标准层,同户型房屋的主卧室为东南双向转角玻璃窗,3楼设计施工标准为主卧室南面单向窗,东面为砖墙。李甲在办理系争房屋入户手续后,曾经在系争房屋主卧室东面处墙面开门,通往二楼平台。审理中,法院实地查看,李甲已将开门处墙体恢复。
  原审法院判决:上海上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甲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原审法院判决后,李甲上诉至法院称,上投公司售房时提供的都是标准层的宣传资料,没有对李甲提示过有“标准层”与“非标准层”之分,购房时上投公司存在欺诈,故请求撤销原判,判令上投公司按该房屋总价20%赔偿李甲97万元。
  上投公司上诉至法院称,李甲购房时,该楼主体结构均已完工,即使有脚手架在,3楼外的平台已经存在,通过脚手架也能看清窗户的形状。上投公司提供的系4层以上的“标准层”楼书。李甲购买的物业外墙体与会所屋顶相连,属于“非标准层”,售价较之“标准层”有明显优惠。李甲在购房当时对房屋现状及价格应该知晓,其房屋从收房、装修至今一直正常使用,没有实际损失,上投公司也不存在欺诈,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李甲的一审诉讼请求。
   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袁玉柱评析:系争房屋在规划备案时设计施工标准即为主卧室南面单向窗,东面为砖墙。李甲与上投公司签订预售合同时,该楼主体结构已完工,3楼外的平台已经存在。之后,李甲在验房时已发现主卧不是东南双向转角玻璃窗,仍签署了房屋交接单,并装修入住至今,表明其已认可系争房屋。故李甲认为,购房时上投公司存在欺诈,要求上投公司按该房屋总价20%赔偿李甲97万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上投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仅提供标准层平面家配图,在明知李甲所购的系争房屋为非标准层的情况下,也未在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示,亦存在一定瑕疵。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予以补偿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妥,可予维持。上投公司的上诉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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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