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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小三”的行为的效力

来源:原创 作者:唐光磊律师 时间:2017-08-26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财物赠与“小三”时,其行为是否有效?另一方能否要求该“小三”将赠与财产退回?

目前,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财物赠与“小三”的行为的效力主要存在三种观点:有效说、部分有效说、全部无效说。

一、有效说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婚外同居与财产赠与是两个不同的民事行为,各具有独立性,不能以赠与系发生在婚外同居人之间而否其行为的效力,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接受已婚者的财产赠与”,因此该赠与有效。如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金晶诉刘云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二、部分有效说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夫妻财产虽为夫妻共有,但其中一半仍属于赠与人一方。赠与人虽无权处分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但其仍可以处分属于自己的这一部分的财产。因此,赠与方将属于自己的财产赠与“小三”是有效的。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黄莜诉邱堂永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三、无效说

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第一、夫妻财产虽有一半属于赠与一方,但夫妻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在没有依法进行分割的情况下,作为共同共有人的赠与方实际是不能就共有财产做出单方处分的,否则就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权益;同时作为接受赠与一方的“小三”也难言善意,其亦不能依据善意取得获得赠与财产。第二、《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时也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有配偶者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小三”违法了该强制规定,依法无效。第三、有配偶者将财产赠与“小三”违法公序良俗,依据《民法通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该赠与的民事行为依法无效。

笔者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财物赠与“小三”时,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其一、夫妻财产为共同共有而非安分共有。共同共有的财产的处分依法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则应当视为赠与一方超越处分权限处分财产。同时作为“小三”,其依据社会一般观念也难言善意。因此,在夫妻另一方不同意赠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其二、赠与与婚外同居虽为两个不同的民事行为,但其事实上具有一定的因果牵连,婚外同居行为的违反公序良俗也应延伸至赠与行为中,该赠与行亦应当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其三、如认定赠与行为有效,实际必将对“包养小三”的行为产生鼓励效应,也会促使更多人为了金钱成为“小三”,这必将给社会造成不好的影响,违反正确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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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