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处分权人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二、无处分权人签订合同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无处分权人签订合同后,履行过程中既没有取得处分权,又没有获得权利人的追认的法律后果。
此时,由于无处分权人既没有取得处分权,又没有获得权利人的追认,其实际无法履行合同。合同相对人有权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无处分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无处分权人签订合同后取得了权利人的追认
此时该无处分权人实际相当于权利人的代理人,该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由权利人承担而不是无处分权人承担。
3、无处分权人签订合同后,在履行过程中又获得了处分权。
此时该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相对人无权以签订合同是其无处分权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