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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借款合同中利息的收取

来源:原创 作者:唐光磊 时间:2016-07-19


    一、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

案例:乙向甲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甲人民币10万元,1年内还清。借款人:乙。2014年1月1日”。现乙未按时还款,甲要求乙立即还款,并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

律师解析:本案借款利息涉及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两个部分。

1、关于借期内利息。借期指借款期间,即自出借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借期内利息指在借款期间,出借人依据约定向借款人收取的借款利息。依据法律规定,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必须以借贷双方对借期内利息有明确约定为前提;如借贷双方没有对借期内利息进行约定,则出借人无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就本案而言,借条中未载明借期内即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日止的利息收取,因此甲要求乙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日止的利息于法无据,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关于逾期利息。逾期指超过还款期限仍未还款。逾期利息指超过还款期限仍未还款应当支付的利息。依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就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如果对借期内利息有约定的,可以按借期内利息计算;如果既没有约定逾期利息,也没有约定借期利息,则按年利率6%主张。就本案而言,甲、乙双方既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则甲可以按照年率6%要求乙支付2015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利息。

附:《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利息标准:

 案例:乙向甲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甲人民币10万元;月息4分,按月支付。借款人:乙。2014年1月1日”。借款后,乙按约支付了2014年1-4月份的利息,但自2014年5月1日起未支付利息。现乙未按时还款,甲要求乙立即还款,并按月息4分支付自2014年5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

 律师解析:我国将利息收取按照年利率24%以下、24%-36%、36%以上分段进行了规定。年利率24%以下合法有效;24%-36%已经支付部分有效,未支付部分无效;36%以上始终无效。具体到本案,月息4分即年利率48%;乙已经支付的2014年1-4月的利息中,年率36%以上部分无效,甲应当返还乙;2014年5月1日以后的利息应当按照24%计算。即乙应当按年利率24%支付2014年5月1日以后后的利息,但应当扣除乙已经支付2014年1-4月的利息中超过36%的部分。

附:《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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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