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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的效力-合肥合同纠纷律师网

来源:原创 作者:唐光磊律师 时间:2018-04-04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以例说法:

1:甲向乙出借10万元,约定借期1年,年利率10%。1年后借款到期,乙本应向甲偿还本息共计人民币11万元但因乙资金紧张,无法归还本息。于是甲、乙重新协商,由乙重新再出具借条,借款本金即为前期的本金及利息计11万元,利率为年利率24%,借期1年。第二次借期到期后,甲要求乙偿还借款本息13.64万。

解读:

1、甲、乙首期借款10万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护。在重新出具借条时,将首期借款应付的利息1万计入第二期的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护。

2、第二期借款到期后按借条约定,乙应偿还的本息合计为:11万+11万*24%/年*1年= 13.64万。其未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本息(10+10万*24%/年*2年=14.8万),因此合法应当予以保护。

2:甲向乙出借10万元,约定借期1年,月息2分,乙方向甲方出具了借条。1年后借款到期,乙本应向甲偿还本息共计人民币12.4万元,但因乙资金紧张,无法归还本息。于是甲、乙重新协商,由乙重新再出具借条,借款本金即为前期的本金及利息计12.4万元,利率为年利率24%,借期1年。1年到期后,甲请求乙偿还本金12.4万元及利息2.796万元。

解读:

1、甲、乙首期借款10万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护。在重新出具借条时,将首期借款应付的利息2.4万计入第二期的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护。即应当认定第二期借款本金为12.4万。

2、甲第二期借款的本金为12.4万,按借条约定计算的利息为2.796万(12.4万*24%/年*1年),合计为15.196万.已经超出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本息(10万*24%/年*2年=14.8万),该超出部分不应保护。即甲只能主张本金12.4万、利息2.4万,超出的0.396万(15.196万-14.8万)不能主张。

3、甲向乙出借100万元,约定借期1年,年利率24%。1年后借款到期,乙本甲偿还本金50万,剩余本金50万及利息24万无法偿还。于是甲、乙重新协商,由乙重新再出具借条,借款本金即为前期剩余的本金及利息计74万,利率为年利率24%,借期1年。1年到期后乙又未能偿还借款本息,于是再次重新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91.76万元,年利率24%,借期1年。最后1年期满后,甲请求乙偿还本金91.76万元以及利息22.02万元,

解读:

1、甲、乙第一次、第二次借款约定的年利率均未超过24%,应当予以保护。即在第一次、第二次将借款利息计入第三次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护,也即甲主张借款本金91.76万应予以支持。

2、乙第一还款的50万虽然约定为偿还本金,但基于将剩余的74万作为第二次借款本金,因此在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本息”计算本息时,其计算基数应当为74万。

3、按甲的主张,乙应支付本息为113.78万,超过了按前述第2点计算的最高本息74万+74万*24%*2=109.52万元,因此就超过部分不应支持。即甲只能主张本金91.76万、利息17.76万。

民间借贷应注意的五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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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