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一:若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要求继续履行租赁,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在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就建立租赁关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只能两个合同同时解除。
观点二:对转租中,因承租人违约,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要求继续租赁的,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出发,可以直接判明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
笔者认为:租赁合同解除,转租合同将因此而处于履行不能的状态。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出租人并非转租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强迫他继续履行转租合同的义务。因此,除非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就继续履行转租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不能判令出租人继续履行该转租合同。(最高人人民法院民二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也赞同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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