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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及其后果

来源:原创 作者:唐光磊律师 时间:2016-12-26

一、法律规定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参加诉讼。

二、条文理解

1、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推定。本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为提出异议的,推定为出租人同意转租。关于6个月的性质,应当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这6个月是出租嗯形式合同解除权和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期间。

2、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的效力。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破坏了原有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信任关系,减弱了出租人对于出租房屋的控制,因此,原则上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其转租行为无效。

3、关于次承租人的诉讼地位。在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或者被认定为无效情形下,都涉及房屋返还问题。此时,案件的处理结果必然与次承租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次承租人实际对租赁房屋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则次承租人对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以上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整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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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