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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不受成立在先的抵押权的影响?

来源:原创 作者:唐光磊律师 时间:2016-12-31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的规定,成立在后的租赁权受到成立在先的抵押权的影响,即成立在后的租赁权不得对抗成立在先的抵押权。那么此时成立在后的租赁权衍生出来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受到成立在先的抵押权的影响呢?

笔者认为:依据《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的规定,优先购买权是以存在租赁关系为条件的,即只要租赁合同关系存在,优先购买权就存在。同时抵押权系担保物权,其本质是保证债权的实现,只要抵押权人自抵押物上获得相当的补偿即可,给予成立后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以优先购买权实际是不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所以无论租赁关于与抵押关系设立的先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均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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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