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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应安徽电视台科教频道邀请,参加《法治时空》直播

来源:原创 作者:唐光磊律师 时间:2017-08-03

多次应安徽电视台邀请,参加安徽电视台科教频道《法治时空》节目直播。




附:部分节目问答文字的整理


1、微友提问:律师好,我姓江,岳西人。我公司给我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没有经过我签字,受益人也是公司。我想问下,这样是合法的吗?

答:首先,公司出钱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合法的,也是好事,其能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应当鼓励其行为;其次,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公司作为投保人,其不能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即问题中的公司为收益人是违法的。最后,就该保险关系,作为被保险人的劳动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保险公司亦应当进行变更。

2、微友提问:律师好,我姓王,淮北人。去年我租了一个门面做生意,租赁合同签订后,房东为了融资又将门面抵押给了别人,现在房东钱还不上了,抵押权人告知我要收回房子,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答:这个问题涉及的是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的问题。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对已出租的房屋进行抵押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即当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实现担保物权时,原承租人仍然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及要求实际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权利;就已抵押的租赁物进行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即承租人不得以已经承租该房屋来阻止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据此,就问题描述,该门面房系先租赁后抵押,因此当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其并不能破坏已有的租赁关系,你仍可以继续租赁。

3、微友提问:律师好,我姓赵,巢湖人。婚前个人全款购买的房屋,婚后拆迁,拆迁获得的拆迁费和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第一、依据《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系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即只有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才能获得该补偿,其目的是避免被征收人的财产因政府行为而无端受损。因此,房屋被征收后获得的拆迁费和安置房仍应属于原所有权人所有,其并不会因系婚后发生获得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该征收补偿就实际造成了被征收人的财产损失。第二、从法理上将,就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无论是现金补偿还安置房屋补偿均是属于财产形态的变化,即由原有的房屋变化为现在的现金或安置房,该财产的形态的变化实际并不能改变所有权的权属,即其变化后的财产仍属于变化前的财产所有权人所有。第三、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现金补偿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同问题,当被征收人获得现金补偿后又与夫妻共有的现金混同并对外进行支付后,被征收人获得的现金补偿将无法与夫妻共有现金进行区分,此时该现金补偿会被视为被征收人对夫妻另一方的赠与而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微友提问:律师好,我姓刘,宣城人。我弟弟因意外去世,公司赔偿85万元整。我父母都70多岁,我弟弟有两个女儿,一个5岁一个2岁,弟弟的妻子30岁,请问赔偿款如何分配?

答:就这个问题需要就该85万的赔偿款的组成及法律性质进行明确。依据问题描述,该笔赔偿款实际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为死亡赔偿金,第二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第三为丧葬费。就死亡赔偿金,依据法律规定,其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其分割方式一般也是参照《继承法》的遗产来进行处理,但鉴于您弟弟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子女,故一般会多分给未成年子女这一边。就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法律规定你弟弟具有扶养义务的人为两个未成年子女及年满70的父母,就该部分费用应当按法律规定进行明确计算(按城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消费性支出),各自取得各自应得部分。就丧葬费,应当优先用于丧葬支出,如有结余一般也是参照《继承法》的遗产来处理。

5、微友提问:律师好,我姓陆,蚌埠人。我家养的狗挣脱狗链将路过的邻居咬伤,现在邻居要我家赔偿,请问我家已经给狗套了狗链,做好了防护措施,对此是不是可以免除或则减轻我家的赔偿责任。

答:这个问题涉及的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第一,我国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当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时,无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其均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哪怕饲养人或管理人一点错都没有,其也要承担责任。第二,基于公平原则,法律也规定了两种可以免除或减轻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情形,其一为损害系被害人故意引起,其二为损害系被害人重大过失引起,只有在符合该两种情形时才可以免除或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因此,就问题描述,你虽然已经套了狗链,尽到一定的管理义务,但该管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或免除你的责任的情形,你无权依据该理由要求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9、182****1215的观众来电问:律师好,我姓徐,宣城人。我和婆婆闹矛盾,老公在外地打工,婆婆想让老公和我离婚,现在住的房子是自家盖得。请问律师,如果离婚,我能否分到这个房子?

答:在解答这个问题前,我想说一下,离不离婚不是看婆婆的态度,是看你和你老公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没有破裂,还是不要离婚的好。同时,作为婆婆,就子女的婚姻关系还是尽量的少参与为好。就你的问题而言,只要盖房子是婚后修建,那么一旦离婚,你是可以分到房子的。只是在进行分割时,就该房屋时作为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还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还要是具体情况而言。如果在修建该房屋时你的公公、婆婆以及你们夫妻二人都进行了出资、出力,那么该房屋应当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在你的公公、婆婆以及你们夫妻二人之间进行分割。如果在修建该房屋时只有你们夫妻二人出资,则该房屋应当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你们夫妻二人之间进行分割。

 10、133****2741的观众来电问:律师好,我姓马,铜陵人。由于关系有些僵,我想把之前给儿子的财产要回来,上诉到法院,却判我败诉。请问律师,我能否要回自己的财产?

答:这个问题涉及的是赠与的撤销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在赠与财产已经交付的情况下,如接受赠与的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存在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存在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之一,则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已经赠与的财产。结合你的问题而言,现在你们父子之间仅是关系比较僵,并不存在前述三种情形,因此你是不能要回自己财产的。

11、微友提问:我姓曾,颖上人,上个月我通过物流公司向客户发送了一批货物,但后来因物流公司运输不当致使货物受损。现在该客户以货物有损坏为由,要求减少价款,请问律师我该不该给他减少价款。

    答:这个问题实际涉及的是买卖合同中需要运输的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承担问题。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货物交付买受人时转移至买受人承担,即交付前的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同时如果买卖双方没有就交货地点明确约定且货物又需要运输的,法律规定当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即视为货物已经交付买方,其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至买方承担。因此就本问题中是否需要减少价款,需要看双方是否明确约定了交付地点,如果明确约定了买方所在地交货,因该货物尚未达到交货地点,未能完成交付,作为卖方应当承担货物毁损的责任,即应当予以减少价款;如果约定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当货物交付物流公司时就应视为已经完成交付,其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的责任应由买方承担,即卖方无需减少价款;如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交货地点,则可以直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判定货物交物流公司时,其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至买方承担,即卖方无需减少价款。当然,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在承担货物毁损的责任后,均可以依据与物流公司的合同,以物流公司运输时有过错为由,要求物流公司进行赔偿。

    12、微友提问:我姓张,肥东人,我父亲把房产证借亲戚贷款,现在亲戚还不上了,贷款公司要强占我家房子,我该怎么办?

    答,这个问题需要区分你父亲将房产证借亲戚贷款的行为的效力。如果你父亲仅仅只是将房产证交出借人保管,但并未与出借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也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则你父亲将房产证交给出借人保管的行为实际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如果你父亲与出借人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但未就抵押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此时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抵押因未登记而无效,出借人不能直接就该房屋主张权利,同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借人可以依据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主张你父亲的违约责任,即签订合同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违约责任。如果你父亲即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也就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则出借人可以就该房屋主张担保物权,即可以要求法院就该房屋进行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同时依据《物权法》和《民诉法》的规定,出借人是不能直接强占房屋的,其只能与你父亲协商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解决。

   13、微友提问:我姓郭,合肥人。15年8月,我向他人实际借款6万元,打的借条是8万元,利息是每月2000元,到现在我已付了利息48000元,但本金始终未还上。这样下去,我没有能力一下还清本金。他要起诉我,他能赢吗?要是他赢了,我是不是要按8万本金还他,同时还要还利息?

   答:第一,就还款本金的问题。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借款本金只能是实际收到的借款,即如你确有证据证明借款金额实际为6万元,则你仅需偿还6万的本金以及依据6万元计算的利息。第二,就利息部分。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我国法律对年利率在24%以内的是给予绝对保护,对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给予相对保护,对年利率超过36%的绝对不保护。所谓相对保护是指就该部分利息如果已经实际支付则视为合法有效,如果没有支付则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所谓绝对不保护,是指即使该超过部分的利息已经支付,借款人仍可以要求出借人予以返还。结合问题表述,如果借款本金为6万元,则已经偿还的每月2000元的利息已经超过年率36%,每月超出部分为200元,就该超出的200元借款人可以要求抵扣本金,就后期还款时,每月则只需还1200元的利息,无需再还2000元的利息;如果借款本金为8万元,则已经偿还的每月2000元的利息没有超过年率36%,就已还的利息不能再做任何主张,但在以后的还款中,每月则仅需还1600元的利息,也无需再还2000元的利息。如在偿还利息后,仍有多资金,可以再适当的偿还本金。

   14、微友提问:律师好,我姓薛,阜阳人。我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但是公司说要扣除违约金。我想问下,我需要支付违约金吗?如果公司强行扣除,我该怎么办?

   答: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做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只有符合如下两种情形,劳动者才需要支付违约金,其一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单方解除合同的;其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在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了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合同解除后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因此,你如果不存在如上两种情况,是无需支付违约金的。最后,如果公司强行扣除,我建议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请求帮助。

    15、微友提问:律师好,我姓江,岳西人。我公司给我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没有经过我签字,受益人也是公司。我想问下,这样是合法的吗?

    答:首先,公司出钱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合法的,也是好事,其能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其次,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公司作为投保人,其不能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即公司指定公司为受益人违法。最后,就该保险关系,作为被保险人的劳动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保险公司亦应当进行变更。

16、微友提问:律师好,我姓彭,庐江人。上个月,我在张某处买了辆二手车,签了合同也付了钱,说好是这个月8号把车交给我并过户。到8号交车的时候,却发现他在把车卖给我后又将车卖给了别人,车也交给了别人,但还没有过户。请问律师,我签的合同在先,付款也在先,车是不是应该优先归我?

答:这个问题涉及的是特殊动产多次买卖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就同一汽车、船舶、航空器订立多重买卖合同且合同均有效时,买受人又均主张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第一、标的物已交付,优先归占有标的物的买受人所得;第二、标的物未交付的,优先归办理了过户登记的人所有;第三、标的物既未交付也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优先归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所得。因此,就问题中该车能否优先归这位彭姓朋友所有,因该车已实际交付其他买受人,故就该车是不能优先归这位彭姓朋友所有的。但这位彭姓朋友可以以获得车辆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17、微友提问:律师好,我姓罗,合肥人。两年前我出钱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我和我当时的女朋友名下,我占99%,她占1%。房子购买后不多久我们就分手了,现在我要把房子卖掉,她作为共有人不同意,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这个问题涉及的是按份共有物的处分及分割问题。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按份共有中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是可以处分共有物的。因此这位罗姓朋友实际占有99%的份额,超过了三分之二,其是可以直接处分该房屋的。同时,如果买受人坚决要求其他共有人签字,而女方又拒不签字,此时男方也可要求先行分割该房屋,分割方式可以选择为折价分割,即就女方所占1%进行折价补偿以获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在获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后,男方在对外进行买卖即可。

18、微友提问:律师好,我姓郭,蚌埠人。前几天,我将车借给一个亲戚开,结果亲戚在开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请问就该交通事故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这个问题涉及的是车辆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就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车辆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就该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由车辆使用人承担。但是,如果车辆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且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明知车辆刹车有问题而交他人使用,明知他人无驾驶资格而交他人使用等。因此,如果这位郭姓朋友对该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其是无需承担责任的。

19、微友提问:律师好,我姓薛,阜阳人。我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但是公司说要扣除违约金。我想问下,我需要支付违约金吗?如果公司强行扣除,我该怎么办?

答: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做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只有符合如下两种情形,劳动者才需要支付违约金,其一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单方解除合同的;其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在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了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合同解除后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因此,如果你不存在如上两种情况,是无需支付违约金的。最后,如果公司强行扣除,我建议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请求帮助。

20、微友提问:律师好,我姓马,宿州人,因为年龄与我实际不符,我想到当地派出所更改,但派出所以我有犯罪记录为由,拒绝更改,请问律师,派出所这种做法有没有道理?我可不可以更改年龄?

答:依据《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的规定,若你确有证据证明户口登记的年龄与你实际年龄不符,你是可以要求户口登记机关予以更正的,户口登记机关也应当在核实相关情况后作出予以更正或不予以更正的决定。同时,就你曾经有过的犯罪记录,其并不是不予更正的理由,不予更的理由仅能是原登记是正确的。

21、微友提问:律师好,我姓江,岳西人。我公司给我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没有经过我签字,受益人也是公司。我想问下,这样是合法的吗?

答:首先,公司出钱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合法的,也是好事,其能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应当鼓励其行为;其次,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公司作为投保人,其不能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即问题中的公司为受益人是违法的。最后,就该保险关系,作为被保险人的劳动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保险公司亦应当进行变更。

22、微友提问:律师好,我姓刘,泾县人。我弟弟因意外去世,公司赔偿85万元。我父母都70多岁,我弟弟有两个女儿,一个5岁一个2岁,弟弟的妻子30岁,请问赔偿款如何分配?

答:就这个问题需要就该85万的赔偿款的组成及法律性质进行明确。依据问题描述,该笔赔偿款实际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为死亡赔偿金,第二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第三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依据法律规定,其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其分割方式一般也是参照《继承法》的遗产来进行处理,鉴于您弟弟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子女,故一般会多分给未成年子女这一边。就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法律规定你弟弟具有扶养义务的人为两个未成年子女及年满70的父母,就该部分费用应当按法律规定进行明确计算(按城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消费性支出),各自取得各自应得部分。就丧葬费,应当优先用于丧葬支出,如有结余一般也是参照《继承法》的遗产来处理。

23、微友提问:律师好,我姓姚,淮北人。去年我租了一个门面做生意,租赁合同签订后,付了一年的租金八万元,哪知道,房东为了融资又将门面抵押给了别人,现在房东还不上钱,抵押权人告知我要收回房子,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答:这个问题涉及的时租赁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问题。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若租赁在先抵押在后,则成立在后的抵押权是不能影响成立在先的租赁关系,即当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不能要求解除租赁关系、收回租赁房屋,不能影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据此,结合你的问题,你实际是租赁在先抵押在后,当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其是不能直接收回租赁房屋的。相反,如果抵押在先并且已经登记,租赁关系在后,此当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该租赁关系是不能对抗抵押权的,即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后有权解除该租赁关系。

24、微友提问:律师好,我姓赵,巢湖人。婚前个人全款购买的房屋,婚后拆迁,拆迁获得的拆迁费补偿和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第一、依据《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系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即只有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才能获得该补偿,其目的是防止被征收人的财产因政府行为而无端受损。因此,房屋被征收后获得的拆迁费补偿和安置房仍应属于原所有权人所有,其并不会因系婚后发生、获得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该征收就实际造成了被征收人的财产损失。第二、从法理上将,就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无论是现金补偿还安置房屋补偿均是属于财产形态的变化,即由原有的房屋变化为现在的现金或安置房,该财产的形态的变化实际并不能改变所有权的权属,即其变化后的财产仍属于变化前的财产所有权人所有。第三、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现金补偿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同问题,当被征收人获得现金补偿后又与夫妻共有的现金混同并对外进行支付后,被征收人获得的现金补偿将无法与夫妻共有现金进行区分,此时该现金补偿会被视为被征收人对夫妻另一方的赠与而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5、微友提问:律师好,我姓陆,五河人。我家养的狗挣脱狗链将行人咬伤,现在行人要求我家赔偿五万元,请问我已经给狗套了狗链,做好了防护措施,是不是可以免除或则减轻我家的赔偿责任?

答:这个问题涉及的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可以免除或减轻动物饲养人的赔偿责任。该法律规定的归则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即无论动物饲养人是否有过错,只要你饲养的动物致他人损害了,你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若果要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就必须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否则就不能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结合问题,虽然已经套了狗链,是狗自己挣脱狗链将人咬伤,但该情形不是法律规定的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作为饲养人是不能据此要求免除或减轻赔偿在责任的。

26、微友提问:律师好,我姓孙,蚌埠人,我家租了一个商铺,想在门口摆个桌子放商品,但每天都有人打着工商市场部门的旗号来收钱,每天10元,不交就不给摆,请问律师,这个收费是否合理?

答: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在商铺外面摆设摊位本身属于超范围经营或占道经营,属于一种违规行为。其次,鉴于目前的市场情况,相应的市场管理部门在一定的地段设立了流动摊位摆放点,在流动单位摆放点摆放商品并经营的一般是需要交纳一定摊位费的。因此,就你在门口摆放摊位被收费一事是否合法需要视具体情况而言,如果你是在流动摊位摆放点摆放的,就有可能属于合法收费。最后,依据法律规定,我国任何行政主管部门的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均必须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标准均必须有物价部门的核定。因此若你怀疑该收费违法,可以要求收费单位出具收费标准,同时在交钱时要求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27、微友提问:律师好,我姓罗,凤台人。婚后我老公给我主动写了一个承诺,承诺婚后购买且登记在他个人名下的房屋归我所有,如今感情破裂要离婚,请问律师,我老公先前这个承诺有效吗?

答:这个问题涉及的是婚内财产的约定与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财产的分割协议的问题。依据《婚姻法》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规定,你老公的承诺实际是一个简单的婚内财产归属的协议,其原则上是有效的。同时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如果你老公的承诺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你老公在离婚时又反悔的,该承诺则不生效,该房屋的分割问题需依据实际情况及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

28、微友提问:律师好,我姓张,庐江人。我与朋友踢足球时,因铲球动作没控制好将其铲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请问律师我该承担什么责任?

答:这个问题实际涉及的是体育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我国关于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两种:其一为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其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侵权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损害发生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就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据法律的规定,其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是不能适用的。就体育活动中致人损害,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其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众所周知,任何体育活动均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该危险性很难预见和控制,作为体育活动的参加人对此也应当明知,因此在铲球时因没控制好动作致人损害,不能认定为铲球人具有过错,其也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铲球人与受害人均没有过错,但损害确已实际发生,此时若对受害人的损失不予理睬,对受害人也显失公平,据此《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与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因此,你虽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就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分担。

29、微友提问:律师好,我姓郭,淮南人。去年我在朋友处转租了一间门面,当时转租的时候房主也同意了,现在因我朋友欠付房主租金,房主要收回房子,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依据最该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出租人以承租人欠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转租人)可以请求代承租人支付租金以抗辩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且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若你想继续租赁承租房屋,可以向房主提出代为支付租金,并据此继续使用承租房屋。

30、微友提问:律师好,我姓朱,宿州人。前不久,邻居在公路上晒了玉米,我家小孩骑自行车经过时,因碾压玉米不慎滑倒造成脚骨折,花了一万多元。请问律师,我能要求邻居赔偿吗?

答:依据《公路法》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是不予许晾晒粮食的,在公共道路上晾晒粮食实际妨碍了道路的通行,且具有重大安全隐患。依据《侵权责任法》“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害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你小孩因邻居在公共道路上晾晒的粮食滑倒受伤,你有权要求你的邻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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