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条件成就时的单方解除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满足一定条件时一方即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此时一旦满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则该一方即可单方解除合同。
注意: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如果合同中约定有解除权行使期限,一旦该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届满,则该单方解除权当然消灭;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但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行使的,该单方解除权也消灭。
2、法定单方解除合同
依据《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当对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则向对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当符合解除条件时,应当如何进行解除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无论是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还是法定的单方解除,行使解除权一方均需要明确的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解除。司法实践中,因口头通知难以保留证据,故一般采用发函的方式进行通知。需要提醒的是,在发函时应当在快递单上明确注明“解除***合同的函”等字样,同时还应当保留好快递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