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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六种情形

来源:原创 作者:唐光磊 时间:2016-07-30

一、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二、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而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三、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而解除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承租人未付或迟付租金而解除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承租人未按照租赁房屋性质使用租赁房屋,并造成房屋损失而解除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人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此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擅自将租赁的住宅变为经营用房,出租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解除合同。

六、对于不定期限租赁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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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