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二、出租人拒不交付租赁房屋而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如果出租人不按照约定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
三、因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而解除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对于不定期租赁承租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五、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时的随时解除权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六、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而解除
七、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而解除
八、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并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而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因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