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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届满时附合装饰装修物的处理理解与适用

来源:原创 作者:唐光磊律师 时间:2016-11-09

一、法律规定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制定本条的依据

司法解释起草者认为:承租人支付装饰装修费用仅为自身利用之目的,主管上并无是出租人受益之目的,而从日常生活经验及行业惯例可知,装饰装修费用已在租赁期内消耗殆尽,客观上也并未让出租人因此受益,故装饰装修费用应当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三、条文理解

(一)、如何理解本条中的“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

1、如何认定出租人是否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

依据《民通意见》第66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言语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已表明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之规定,如果出租人虽未对装饰装修事宜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已经表示其已同意装饰装修的,则可以直接认定出租人对装饰装修已经默示同意。至于出租人的同意是事先同意还是事后追认同意在所不问。

2、如何正确理解“同意”的意思表示范围

第一、应以房屋类型作为主要判断标准,并结合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租赁房屋用途、出租人作出同意意思表示时的装饰装修进展情况等诸多因素综合加以判断同意的范围。

第二、除非双反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否则,出租人对承租人装饰装修的同意一般应被看着是一种租赁合同期限内的概括性、持续性授权。

(二)、如何理解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不得主张不当得利请求出租人补偿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费用。

第一,虽然承租人在所租赁的房屋上进行装饰装修,客观上形成了装饰装修与房屋的添附,但该添附物未必使出租人受益。

第二,承租人也并非因此一定受损。承租人既然在明知该装饰装修将来很难拆回,无法收回残值的情况下,仍然愿意进行装饰装修,可见其已将该费用作为实现租赁合同目的的必要成本在合同期限内分摊完毕。否则,其必定会事先对合同期满后装饰装修费用的承担问题与出租人进行特别约定。

以上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整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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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