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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新冠疫情下,买卖合同涉及法律问题的五问五答

来源:原创 作者:唐光磊律师 时间:2020-03-02

1、出卖人因新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致使无法按期交货,就此出卖人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观点:就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言。第一,虽然法律界就本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存在一定的争议,但通说仍认为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就此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2020年2月10日回答媒体提问时亦明确说明因本次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属于因不可抗力。第二、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若出卖人确受本次疫情影响致使停工停产而无法按期交货,则出卖人可依据不可抗力主张减轻或免除自身的违约责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若本次疫情虽对出卖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该影响很小且能够自行克服,则出卖人不能主张构成不可抗力。第三、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规定,若出卖人确因本次疫情影响而无法按期履行合同,则出卖人应当及时通知买受人,以免买受人遭受更大损失,否则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出卖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就应当如何处理而言。律师建议:第一、出卖人应当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进行梳理,理清各合同的供货数量和截止时间。第二、结合当前疫情情况和自身的生产能力,就各合同的履行进行预判和合理的安排。第三、若经预判发现因疫情影响导致部分合同确无法按期履行,就此则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的买受人,并积极与买受人协商变更履行期限。第四、如就变更履行期限无法与买受人协商一致,或者出卖人本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则建议出卖人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及时通知买受人解除合同。 

2、买受人因新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而无需使用原材料,就疫情前签订的原材料买卖合同,买受人能否主张解除?

律师观点: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买受人能否解除原材料买卖合同需要看因本次疫情的影响,该原材料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还能否得以实现。若该原材料买卖合同的履行虽因疫情受到一定的影响,但该原材料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仍然能得以实现,则买受人不能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例如家具制造企业虽受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从而导致短期内不会使用到购进的木材,但其所购进的木材在复工后仍然可以使用,其购进木材用于制造家具的合同目的仍然能得以实现,因此该家具制造企业不能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当然,如果买受人购进原材料的合同目的确因疫情影响而无法实现,其当然可以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例如:买受人购买的原材料本身具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超过该使用期限该原材料将无法使用,此时买受人若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其继续购进的原材料将面临过期而无法使用的境地,就此若买受人与出卖人就合同履行的变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允许买受人有权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而单方解除合同。

3、出卖人因新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交货致使买受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能否主动解除合同?

律师观点:当然可以。出卖人因新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交货虽构成不可抗力而可以减轻或免除自身违约责任,但其无法按期交货仍的行为仍然属于违约行为(至少也系迟延履行的行为)。如出卖人的无法按期交货致使了买受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的规定,买受人当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买受人能否以新冠疫情为由,主张迟延支付货款?

律师观点:原则上不能。基于疫情防控措施,就金钱义务的履行原则上不会受到影响,因此若买受人以新冠疫情为由主张迟延付款及免除迟延付款产生的利息和其他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原则上不会得到支持。但是若买受人因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而被强制隔离,客观上无法完成付款义务,此时则应当免除该买受人迟延付款产生的利息和其他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但该买受人应当在恢复付款条件后及时完成付款义务。

5、因新冠疫情影响,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对一方显失公平,或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该如何处理? 

律师观点:受损或受影响一方可先行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就合同的约定进行适当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受损或受影响一方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对合同进行适当的变更或判令解除合同。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的规定及《湖南高院发布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人民法院就这一诉讼亦会先行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也会在重点审查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导致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基础上,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如何变更亦或是判令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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